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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6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賴政豪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郭凌豪律師
被告
陳柔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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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69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陳柔蓉回復及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柔蓉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及轉化症,於發病時容易轉換進入不同狀態,或是突然癱瘓、肢體麻痺抽搐,亦有幻覺或記憶缺損狀況,無法清楚認知、表達,亦需專人全天照顧監護、無法獨立生活,從而被告實難依期到庭陳述,且因身心障礙,無為訴訟行為之能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審判等語(詳見審易卷第37-39頁之刑事辯護一狀)。

二、按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有第1項或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患有譫妄症、思覺失調症及轉化症等疾病,於發病時容易轉換進入不同精神病狀態,無法清楚認知及表達,亦無法交談溝通,目前無法獨立生活,需專人全天照護監護以維持基本生理需求,目前持續回診等情,此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民國114年10月30日診斷證明書翻拍照片、被告之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各1紙(見易字卷第35-36、39頁)存卷可佐,堪認被告現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亦因其疾病不能到庭,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書記官 蕭舜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69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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