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9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彥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已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易字第99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已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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