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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08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宋雲淳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書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書楷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書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分別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被告所犯二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換取財物,圖謀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損害、前案紀錄之素行、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宋雲淳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742號
  被   告 林書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書楷前受捷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招募,於民國113年11月7
    日至11月18日之期間,派遣至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太平洋百貨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
    東SOGO○○館」(下稱○○館)1樓「Clarins(品牌:克蘭詩,
    下同)」品牌專櫃擔任臨時時薪人員,而持有太平洋百貨公
    司位於同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倉庫(其內放置○○館1樓
    化妝品、保養品等品牌專櫃販售商品【前開商品均已先由太
    平洋百貨公司向廠商買斷】,下稱本案倉庫)鑰匙,竟於上
    開工作期間私下複製本案倉庫大門鑰匙後,基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侵入建築物及竊盜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於113年12月1日某時許,持上開複製鑰匙開啟本案倉庫大
      門後侵入,徒手用力扳開「La Mer(品牌:海洋拉娜,下
      同)」木櫃門片,竊取櫃內放置詳如附表1所示商品(共
      計新臺幣【下同】4萬4,400元),得手後藏放於手提袋內
      旋即離去。
  ㈡於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15分許,持上開複製鑰匙開啟本
      案倉庫大門後侵入,徒手竊取暫放於「Kiehl's(品牌:
      契爾氏,下同)」開放貨架上詳如附表2所示商品(價值2
      ,100元),得手後藏放於手提袋內旋即離去。
  嗣太平洋百貨公司接獲「海洋拉娜」、「契爾氏」專櫃人員
    通報附表1、2所示商品短少後,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並報警
    處理,經警於114年1月7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
    至林書凱上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1、2所示失竊
    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太平洋百貨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書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劉玲君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6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物品發還領據各1
    份、贓物照片5張,以及太平洋百貨公司本案倉庫平面圖1張
    、「海洋拉娜」盤點備忘錄1份等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林書楷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物、同
    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竊盜罪論處。被告上開2次
    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行
    竊如附表1、2所示商品為其犯罪所得,經警扣押後已發還予
    告訴人太平洋百貨公司,此有物品發還領據1份在卷可佐,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後段、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
    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指訴被告林書楷於113年11月15日、11
    月24日、12月1日某時許,分別持複製鑰匙開啟本案倉庫大
    門後侵入,徒手用力扳開「海洋拉娜」木櫃門片,竊取櫃內
    放置之「緊緻彈力眼部精粹15ml」、「煥采醒膚面膜75ml」
    、「身體乳霜300ml」、「潤澤列車組-經典乳霜30ml」、「
    經典乳霜30ml」、「1+1修護唇萃組」、「超能修護精華露2
    00ml」、「晶凍凝霜60ml」各1瓶及「修護唇霜9g」3瓶等11
    件商品(合計價值9萬4,000元);於113年12月11日以不詳
    方式破壞「海洋拉娜」木櫃門鎖,致令該鎖不堪用,足生損
    害於告訴人太平洋百貨公司,而認涉犯刑法侵入建築物、竊
    盜及毀損等罪嫌。經查:依告訴代理人劉玲君於警詢中所陳
    :係由「海洋拉娜」專櫃人員113年11月15日、11月24日通
    報發現上開商品不見,於113年12月1日進行總盤點才確定不
    見件數;本案倉庫共有22個品牌共同使用,每個專櫃各有1
    把鑰匙,平日放在專櫃,供有上班員工進出取用商品;被告
    擔任「克蘭詩」專櫃短期臨時工期間有機會接獲指令至本案
    倉庫拿貨,也曾經單獨拿鑰匙進入本案倉庫;監視器只有拍
    到被告進入本案倉庫當天(指113年12月11日)等情,再佐
    以刑事告訴理由狀(下稱理由狀)所載:被告於○○館周年慶
    期間上班日(113年11月10日、12日至14日)未破壞木櫃門
    鎖行竊,經該專櫃人員於同年11月15日發現,惟監視器故障
    ;上班日(113年11月16日至11月23日)未破壞木櫃門鎖行
    竊,惟監視器線路遭被告拔除,經該專櫃人員於同年11月24
    日發現;經該專櫃人員於113年12月1日全面盤點清查發現上
    開商品失竊(指上開11件及附表1、2所示商品)等事實,此
    有上開理由狀在卷可憑,顯見告訴人僅係以「海洋拉娜」專
    櫃人員通知商品短少,惟並無相關現場監視器影像拍攝到被
    告持工作期間鑰匙或複製鑰匙進出本案倉庫大門畫面,亦無
    其他相關事證以供佐證被告竊盜等犯行,要難逕認告訴人指
    訴上開11件商品確為被告竊取;又上開理由狀所檢附113年1
    2月11日木櫃開關遭破壞照片(指告證3)所示,可明確看出
    該鎖與木櫃門片並未脫離或無法上鎖,僅有門片外觀刮痕等
    情狀,此有上開照片在卷可考,自難謂本案倉庫內之「海洋
    拉娜」木櫃門鎖已遭損壞或不堪用甚明,且刑法第354條毀
    損罪並未處罰未遂犯,從而,縱被告於本署偵查中坦承毀損
    木櫃門鎖犯行,亦無從以該罪責相繩被告。惟告訴人上開指
    訴部分若認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犯罪事實之
    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屬同一案件(指行竊11件商品部分),
    以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指毀損部分),爰不另
    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呂俊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淑英
附表1:被告行竊物品(品牌:海洋拉娜)
編號 日期 品名 數量 價格 1 113/12/1 超能修復精華露(100ml) 2瓶 9,000元 2 113/12/1 舒芙乳霜(60ml) 1瓶 13,800元 3 113/12/1 乳霜(60ml) 1瓶 13,800元 4 113/12/1 舒芙乳霜(30ml) 1瓶 7,800元 
附表2:被告行竊物品(品牌:契爾氏)
編號 日期 品名 數量 價格 1 113/12/11 金盞花B5保濕修護精華乳液(125ml) 1罐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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