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林易勳
- 被告王慶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慶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續字第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慶齡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 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 一、王慶齡於民國103至105年間擔任台北慶和館醒獅團(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下稱慶和館醒獅團)之負 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 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王慶齡明知慶和館醒獅團並未與附表所示之扣繳單位往來,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填製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予附表所示之扣繳單位,由各該扣繳單位依附表所示金額扣繳稅款,並申報慶和館醒獅團之收入項目及金額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王慶齡再依上揭不實申報內容記載於慶和館醒獅團之會計帳冊中,致慶和館醒獅團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二、案經王昇揚告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王慶齡對前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發人即慶和館醒獅團現任負責人王昇揚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國稅局113年10月25日財北國稅營所字 第1131040398號函暨所附慶和館醒獅團103至105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核定收入明細、臺北國稅局114年4月16日財北國稅營所字第1141012589號函暨所附慶和館醒獅團收入類別明細表及103至105年度課稅資料歸戶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為慶和館醒獅團之實際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期間內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依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割裂,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慶和館醒獅團之負責人,未如實開立會計憑證,影響會計憑證信用性,所為實屬不該;惟衡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考量被告已與慶和館醒獅團及其現任負責人王昇揚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可參;併參以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暨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檢附繕本1份,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鋐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年度 扣繳單位 所得類別 金額 1 103 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所得 1,200,000元 2 103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所得 1,000,000元 3 103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其他所得 900,000元 4 103 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所得 900,000元 5 104 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所得 2,030,000元 6 104 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其他所得 2,000,000元 7 104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受贈所得 1,100,000元 8 104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受贈所得 1,000,000元 9 105 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所得 2,000,000元 10 105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受贈所得 2,000,000元 11 105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受贈所得 1,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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