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范雅涵

  • 被告
    吳俊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院偵字第3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俊傑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藍芽喇叭壹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俊傑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未與告訴人和解之情狀,暨考量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入所前為遊民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7頁),暨其前科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及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竊得 之藍芽喇叭1個(廠牌:百滋MARSHALL EMBERTON III),屬 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934號被   告 吳俊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16日16時59分許,至黃昆炫管領之臺北市中正區市○○ 道0段0號1樓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創門市內,趁店 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百滋MARSHALL EMBERTONIII藍芽喇叭(價值新臺幣6490元)並撕下防盜感應貼紙, 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該店店長黃昆炫發現遭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昆炫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吳俊傑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告訴人黃昆炫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監視錄影光碟畫面截圖、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本件被告因上開竊盜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