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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毀棄損壞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筑萱蘇宏杰吳旻靜

原告
洲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增洲
被告
王福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 月14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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