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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3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傅偉丁亦慧林禹彤

原告
楊乙庭
訴訟代理人
古意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被告
王心屏
被告
馮維筠
被告
星醫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信一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7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林禹彤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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