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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黃傅偉丁亦慧林禹彤

  • 原告
    楊乙庭
  • 被告
    王心屏馮維筠星醫美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楊乙庭 訴訟代理人 古意慈律師 林攸彥律師 被 告 王心屏 馮維筠 星醫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信一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73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林禹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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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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