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21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傳哲

聲請人
中聯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2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中聯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貨櫃號碼FSCU0000000號之貨櫃1只(下稱本案貨櫃),因載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27號詐欺等案件之被告張凱鈞之口罩1批而遭檢察官扣押,聲請人為此每日租金損失已達新臺幣655萬元,本案貨櫃為聲請人所有,並非張凱鈞之物,為此請求發還扣押物即本案貨櫃等語。

二、按扣押物除宣告沒收之物外,應發還於權利人。所謂權利人即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固指扣押物之所有人,及扣押時所取自之該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而言。此於所有人與持有人或保管人相競合之情形,固無不同,但所有人與持有人或保管人分屬不同一人時,則應發還其所有人(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除經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外,僅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請求發還。

三、經查:

(一)被告張凱鈞、聯速科技有限公司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7718號、110年度偵字第27719號、112年度偵字第23044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27號(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

(二)惟查,本案訴訟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中,並無關於本案貨櫃之記載,聲請人亦非卷內扣押物品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本院無從發還聲請人所主張之本案貨櫃,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發還扣押物,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聲請狀未載明聲請人代表人之姓名,聲請狀末具狀人欄上僅蓋有代理人之印文,欠缺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印文或簽名,而代理人檢附之委任狀上亦未載明聲請人代表人姓名,委任狀末委任人欄亦欠缺聲請人代表人之印文或簽名,是本件聲請人難認合法,惟本件聲請顯無理由已如上所述,如命代理人補正顯屬浪費當事人勞力費用及司法資源,爰逕予駁回,不另命聲請人或代理人補正,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傳哲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