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自字第7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虹翔張敏玲林傳哲

自訴人
翔盛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時杰
自訴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訴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第303條第1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刑事自訴狀之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為「許展嘉」,被告之住所則記載同被告「酷澎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號13樓之1」,但上開地址顯非被告許展嘉之真實住所或居所,刑事自訴狀上亦未依法載明被告許展嘉之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因不具可資辨別之特徵,自有補正之必要。

(二)又關於本案自訴犯罪事實部分,依自訴人所提之自訴狀,並未記載被告許展嘉之具體犯罪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均應予補正。

(三)本件自訴有上開未具備法律上必備程式之情形,因均有欠缺,爰諭知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認本件提起自訴欠缺應備之合法程式,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3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林傳哲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被告許展嘉之性別、年齡、真實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 被告許展嘉之具體犯罪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