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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程克琳

  • 當事人
    金淑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淑龍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淑龍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金淑龍(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核與告訴人蘇淑護之指述相符,復有告訴人蘇淑護提出其與詐欺集團聯繫對話列印資料、及被告交付偽造「閎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並有被告收款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裁定自114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在 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因另案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等案件,經本院於114 年8月7日以114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及假釋經撤銷後應執行殘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月14日,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洽請借執行,經 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執行起算日期為114年11月28日,有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14年11月26日114年執更助典字第717號執行指揮 書(甲)附卷可稽。 (三)本件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故於被告執行之日即114年11月28 日起之羈押應予撤銷,俟其執行完畢之日,再由本院審酌是否再行羈押。 三、被告雖於114年11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 被告既因本院依職權予以撤銷羈押而已非處於羈押狀態,其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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