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江俊彥、許芳瑜、楊世賢
- 法定代理人吳俊翰、李典懋
- 原告范儷蓉
- 被告歐俞彤、劉柏毅、王建元、丁少澤、沈依樺、林治彥、楊渝喧、許展裕、楊巧晞、呂尚軒、施成樺、葉劉合右、李駿宏、胡凱麟、陳昱升、杜冠宏、陳昶宏、林廷勳、張孝澤、吳亭佑、李宇翔、詹昊謙、李宥承、吳俊鈺、黃譯學、陳佑銓、黃于軒、葉集旭、陳清心、凃欣妤、林士傑、劉倚鳴、謝成、林筱軒、陳榕澤、白正冬、張巍瀚、陳建翰、李典懋、許珊絨、張嘉祐、洪清川、黃月美、俞福星、王尉傑、楊廷堃、王明宏、許晉榮、王彥靖、葉致宏、陳俊辰、洪健維、劉柏承、陳偉倫、余念政、陳泫昊、郭騵凱、黃俊凱、陳紹東、黃家瑋、王翊憲、謝姵安、翁義銘、賴韵旻、徐琮庭、蕭雪崴、吳品濬、陳證閎、孫珮庭、蔡狄豪、吳柏翰、余譽鴻、蔡駿睿、郭柏易、劉志偉、鍾丞駿、游子儀、周煒翔、楊子嫻、歐博鏞、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人、嘉鑫國際金屬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范儷蓉 被 告 歐俞彤 被 告 劉柏毅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另案在監執行中) 被 告 王建元 被 告 丁少澤 被 告 沈依樺 被 告 林治彥 被 告 楊渝喧 被 告 許展裕 被 告 楊巧晞 被 告 呂尚軒 被 告 施成樺 被 告 葉劉合右 被 告 李駿宏 被 告 胡凱麟 被 告 陳昱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在押) 被 告 杜冠宏 被 告 陳昶宏 被 告 林廷勳 被 告 張孝澤 被 告 吳亭佑 被 告 李宇翔 被 告 詹昊謙 被 告 李宥承 被 告 吳俊鈺 被 告 黃譯學 被 告 陳佑銓 被 告 黃于軒 被 告 葉集旭 被 告 陳清心 被 告 凃欣妤 被 告 林士傑 被 告 劉倚鳴 被 告 謝成 被 告 林筱軒 被 告 陳榕澤 被 告 白正冬 被 告 張巍瀚 被 告 陳建翰 被 告 李典懋 被 告 許珊絨 被 告 張嘉祐 被 告 洪清川 被 告 黃月美 被 告 俞福星 被 告 王尉傑 被 告 楊廷堃 被 告 王明宏 被 告 許晉榮 被 告 王彥靖 被 告 葉致宏 被 告 陳俊辰 被 告 洪健維 被 告 劉柏承 被 告 陳偉倫 被 告 余念政 被 告 陳泫昊 被 告 郭騵凱 被 告 黃俊凱 被 告 陳紹東 被 告 黃家瑋 被 告 王翊憲 被 告 謝姵安 被 告 翁義銘 被 告 賴韵旻 被 告 徐琮庭 被 告 蕭雪崴 被 告 吳品濬 被 告 陳證閎 被 告 孫珮庭 被 告 蔡狄豪 被 告 吳柏翰 被 告 余譽鴻 被 告 蔡駿睿 被 告 郭柏易 被 告 劉志偉 被 告 鍾丞駿 被 告 游子儀 被 告 周煒翔 被 告 楊子嫻 被 告 歐博鏞 被 告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翰 被 告 嘉鑫國際金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典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吳漢威等14人部分業經原告撤回起訴,有刑事附帶民事補正狀可憑)。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倘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913)有對被告許珊絨、白正冬、陳建翰以外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共同詐騙原告之人,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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