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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4號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江俊彥許芳瑜楊世賢

原告
范儷蓉
被告
歐俞彤
被告
劉柏毅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另案在監執行中)
被告
王建元
被告
丁少澤
被告
沈依樺
被告
林治彥
被告
楊渝喧
被告
許展裕
被告
楊巧晞
被告
呂尚軒
被告
施成樺
被告
葉劉合右
被告
李駿宏
被告
胡凱麟
被告
陳昱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在押)
被告
杜冠宏
被告
陳昶宏
被告
林廷勳
被告
張孝澤
被告
吳亭佑
被告
李宇翔
被告
詹昊謙
被告
李宥承
被告
吳俊鈺
被告
黃譯學
被告
陳佑銓
被告
黃于軒
被告
葉集旭
被告
陳清心
被告
凃欣妤
被告
林士傑
被告
劉倚鳴
被告
謝成
被告
林筱軒
被告
陳榕澤
被告
白正冬
被告
張巍瀚
被告
陳建翰
被告
李典懋
被告
許珊絨
被告
張嘉祐
被告
洪清川
被告
黃月美
被告
俞福星
被告
王尉傑
被告
楊廷堃
被告
王明宏
被告
許晉榮
被告
王彥靖
被告
葉致宏
被告
陳俊辰
被告
洪健維
被告
劉柏承
被告
陳偉倫
被告
余念政
被告
陳泫昊
被告
郭騵凱
被告
黃俊凱
被告
陳紹東
被告
黃家瑋
被告
王翊憲
被告
謝姵安
被告
翁義銘
被告
賴韵旻
被告
徐琮庭
被告
蕭雪崴
被告
吳品濬
被告
陳證閎
被告
孫珮庭
被告
蔡狄豪
被告
吳柏翰
被告
余譽鴻
被告
蔡駿睿
被告
郭柏易
被告
劉志偉
被告
鍾丞駿
被告
游子儀
被告
周煒翔
被告
楊子嫻
被告
歐博鏞
被告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翰
被告
嘉鑫國際金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典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吳漢威等14人部分業經原告撤回起訴,有刑事附帶民事補正狀可憑)。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倘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913)有對被告許珊絨、白正冬、陳建翰以外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共同詐騙原告之人,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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