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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09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惟琪王秀慧李敏萱

原告
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穎
原告
鍾智文
被告
王希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王希正被訴詐欺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54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李敏萱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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