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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17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吳承學趙耘寧林承歆

原告
蔡逸忠
被告
李克毅
被告
梁慶飛
被告
李順榮
被告
范皓然
被告
林橙荃
被告
吳宥甫
被告
黃丞翎(原名黃貞綾)
被告
劉哲銘
被告
顏維德
查貴筠
陳良蕙
許佑麟
張柏雅
陳秋妘
鏵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固對被告鏵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應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負共同侵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承歆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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