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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廖棣儀林奕宏洪甯雅
  •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 原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子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28號 原 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被 告 王子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1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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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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