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33號
- 原告
- 圜盈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卿奇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軒律師
- 被告
- 楊智鈞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智鈞被訴背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圜盈投資有限公司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