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歐陽儀、蕭淳尹、趙書郁
- 法定代理人盧乾三
- 原告集雅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光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集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乾三 被 告 劉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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