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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61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英尉洪翠芬林易勳

原告
鄒有田
被告
林文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3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林文欽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34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林易勳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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