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68號
- 原告
- 張麗珍
- 被告
- 傅春銘
李亞峻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33號偽造文書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至原告同案請求被告解國榮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該被告刑事部分尚未審結,將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2368號
李亞峻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33號偽造文書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至原告同案請求被告解國榮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該被告刑事部分尚未審結,將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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