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 原告
- 李慧曦
- 被告
- 邱中岳
- 被告
-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令麟
- 被告
- 周欣儀
- 被告
-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明玉
- 被告
- 陳奕廷
- 被告
- 塗豐駿
- 被告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梁天俠
- 被告
- 廖炳棋
- 被告
-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永平
- 被告
- 古靜兒
- 被告
-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果軍
- 被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被告
- 陳鴻偉
- 被告
- 戴志揚
- 被告
-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丰
- 被告
- 朱冠宇
- 被告
-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玉生
- 被告
- 劉慶侯
- 被告
-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鴻邦
- 被告
- 江孟謙
- 被告
- 龍丞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羅哲雄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13年度自字第21號、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自訴被告邱中岳、周欣儀、陳奕廷、塗豐駿、廖炳棋、古靜兒、陳鴻偉、朱冠宇、劉慶侯、江孟謙、戴志揚誹謗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自字第14號、第21號、第28號、第42號、114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被告均無罪,本件原告訴請渠等與其他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部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