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解怡蕙、林奕宏、林志煌
- 法定代理人王令麟、王明玉、梁天俠、劉永平、張果軍、蔡明忠、王丰、李玉生、林鴻邦、羅哲雄
- 原告李慧曦
- 被告邱中岳、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欣儀、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奕廷、塗豐駿、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炳棋、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古靜兒、國風傳媒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鴻偉、戴志揚、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冠宇、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慶侯、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孟謙、龍丞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李慧曦 被 告 邱中岳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被 告 周欣儀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 告 陳奕廷 塗豐駿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被 告 廖炳棋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平 被 告 古靜兒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陳鴻偉 戴志揚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丰 被 告 朱冠宇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 告 劉慶侯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 告 江孟謙 龍丞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哲雄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13年度自字第21號、第4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自訴被告邱中岳、周欣儀、陳奕廷、塗豐駿、廖炳棋、古靜兒、陳鴻偉、朱冠宇、劉慶侯、江孟謙、戴志揚誹謗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自字第14號、第21號、第28號、 第42號、114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被告均無罪,本件原告訴請渠等與其他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部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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