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87號
- 原告
-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代理人
- 李增胤律師
- 告訴代理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駱志強
- 被告
- 簡裕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6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