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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87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劉俊源

原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告訴代理人
李增胤律師
告訴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駱志強
被告
簡裕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6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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