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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47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廖棣儀黃文昭姚念慈

原告
程元盛
被告
周湧鈞
被告
禾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超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湧鈞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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