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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70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筑萱林煥軒蘇宏杰

原告
第一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春芬
被告
張靜茹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以114年度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林煥軒

                  法 官 蘇宏杰

                  書記官 鄭勝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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