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2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許柏彥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榮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83號、撤緩毒偵緝第46號、第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榮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83號、撤緩毒偵緝第46號、第4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83號、撤緩毒偵緝第46號、第4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民國112年1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77號卷第19頁),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玻璃球 壹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