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2號
- 原告
- 陳柏瑋
- 被告
- 張哲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哲豪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告訴人即原告陳柏瑋對被告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5年度審交易字第24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