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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原易字第4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卓育璇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振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佘宇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7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振岡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被告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14日審判程序未到庭),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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