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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917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葉詩佳

原告
楊嫦娟
被告
LEE KOK HOU(中文名李國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可資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LEE KOK HOU(中文名李國豪,下稱李國豪)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315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並於115年6月1日確定,此有前揭刑事判決書、辦案進行資料簿在卷可參(見本院審附民字卷第7至21頁)。惟查,原告係於115年6月29日始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附卷為憑(見本院審附民字卷第5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另本件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呂宣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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