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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30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張敏玲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律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855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315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潘律星於民國113年10月間,在不詳地點,透過OmeTV交友軟體隨機配對結識告訴人鄧宇軒並與之即時視訊後,另在其所經營之「尼克星拳擊」Youtube影片分享網站(下稱Youtube)頻道(訂閱數34.3萬)公開直播該次視訊過程,視訊期間被告誤認告訴人為其小學3年級老師;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對告訴人咆哮怒吼「真的嗎? Man,可是那個時候、那個時候你、學校都沒有人的時候,你把我押進廁所裡面!FUCK!你為什麼要這樣!?」、「為什麼你要那個時候沒有人的時候,你要把我押進廁所,為什麼!?Why ! ? Why!?」、「Why!?」、「為什麼!? Tell me!?我相信你,Man!?你還這樣對我,Man!?」等語,告訴人旋切斷連線。其後被告將上揭視訊過程影音紀錄剪輯於其所製作、名為「該結束」之影片檔案,且於113年10月16日上傳於上揭「尼克星拳擊」Youtube頻道,另於113年11月16日,將上揭影片後製加字幕編輯為「尼克星在 OmeTV上遇到小學老師#尼克星#尼克星直播精華#尼克星精華#OmeTV#老師」、「那些年老師對我做的那些事…」等影片檔案,並上傳於其所經營、名為「鋼鐵星粉」(訂閱數1.84萬)Youtube頻道,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點閱觀覽,據以辱罵告訴人並指摘傳述告訴人曾利用權勢侵犯其之不實情節,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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