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芯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芯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芯漩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17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177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無訛。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