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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曾名阜許峻彬陳志瑋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柏翰
選任辯護人
洪清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391號、114年度偵字第42392號、114年度偵字第42393號、114年度偵字第42394號、115年度偵字第2184號、115年度偵字第7521號、115年度偵字第7709號),並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8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柏翰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柒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柏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裁定羈押、於115年6月10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被告於本案羈押期間,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於115年7月21日起執行該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更癸字第147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陳志瑋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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