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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438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涂光慧林志煌林皓堂

原告
蕭翎均
被告
林立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5年度簡字第7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林皓堂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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