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18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鄭雅云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怡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6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怡蘋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怡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見偵卷第45頁)附卷可參,可認被告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之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本應注意自外側車道變換車道駛入路邊停車格時,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卻疏未注意及此,致告訴人鄭武德受有右側後胸壁挫傷、左側膝部及足部擦挫傷之傷害;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為系統分析師,已婚,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雅云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6341號
  被   告 陳怡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怡蘋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中午12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由北
    往南方向行駛,行經羅斯福路6段198號前方,欲自外側車道
    變換車道駛入路邊停車格時,本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
    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陰、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柏油路
    面乾燥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即貿然自外側車道駛入路邊停車格,且未保持安
    全距離,適鄭武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由右後方沿同方向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與
    陳怡蘋之機車發生碰撞,鄭武德因而倒地並受有右側後胸壁
    挫傷、左側膝部及足部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鄭武德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怡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鄭武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表㈠與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監視器畫面擷圖4張、
      行車紀錄器畫面擷圖4張、現場暨車損照片13張。
(四)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昱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