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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涂光慧林皓堂林志煌

原告
許賀程
訴訟代理人
許育源
被告
莊自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林皓堂

法 官 林志煌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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