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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8 日

法官許柏彥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政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20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政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14年7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見毒偵卷第69至70頁),核屬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未經鑑驗,尚難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其他違禁物成分,自無從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檢察官就此等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壹袋(含外包裝袋壹只) 毛重:0.285公克,淨重:0.077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76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殘渣袋 壹只 上貼NO.2標籤,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玻璃球吸食器 壹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疑似殘渣袋 壹只 上貼NO.3標籤,未經鑑驗 2 疑似殘渣袋 壹只 上貼NO.4標籤,未經鑑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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