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榮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83號、撤緩毒偵緝第46號、第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榮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83號、撤緩毒偵緝第46號、第4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83號、撤緩毒偵緝第46號、第4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民國112年1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77號卷第19頁),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玻璃球 壹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