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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6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郭建鈺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敏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敏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5年3月4日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均係違禁物無訛;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容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建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 1.毛重1.9251公克、0.3752公克,淨重1.6571公克、0.1192公克,驗餘淨重1.6552公克、0.1177公克。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AD36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2 沾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 1組 1.毛重51.0345公克。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AD36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 3 沾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 2支 1.總毛重5.4569公克。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AD36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四)。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1.淨重0.49公克、驗餘淨重0.49公克。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0240號鑑定書。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 1.總毛重2.34公克、總淨重1.65公克、總驗餘淨重1.62公克。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183號鑑定書。 6 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煙彈 1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1.毛重0.48公克、淨重0.268公克、驗餘淨重0.265公克。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5包 1.總毛重103.42公克、總淨重97.73公克、總純質淨重76.22公克。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22日刑理字第1136129313號鑑定書。 9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2包 1.總毛重1.01公克、總淨重0.604公克。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0 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菸油 1瓶 1.毛重16.19公克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 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 3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2 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油 2罐 1.毛重3.7828公克、5.6518公克,淨重0.5139公克、0.57公克,驗餘淨重0.4678公克、0.5224公克。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AD36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 13 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 10顆 1.總毛重57.12公克。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AD36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1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1.毛重1.145公克、淨重0.938公克、驗餘淨重0.9345公克。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 1.總毛重3.49公克、總淨重2.89公克、總驗餘淨重2.86公克。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0364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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