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1號
- 原告
- 呂懿玲
- 被告
- 吳宗霖
- 被告
-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詠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