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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2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翁毓潔

原告
陳柏瑋
被告
張哲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哲豪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告訴人即原告陳柏瑋對被告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5年度審交易字第24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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