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原易字第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振岡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佘宇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7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振岡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被告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14日審判程序未到庭),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