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8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蓁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之主要內容:被告陳蓁妤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大樓(下稱本案大樓)之住戶,告訴人林駿宏為本案大樓之管理員,緣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21時27分許欲返回本案大樓,然因告訴人前往如廁而未能立即為被告開門,被告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得出入之本案大樓1樓大廳,對告訴人公然反覆辱罵稱「幹你娘咧,你家裡死人是不是」、「等你等10分鐘,中風阿」、「幹你娘,中風阿,全家死人」、「中風,全家死人,你試試看,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依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