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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86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瑞成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蓁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之主要內容:被告陳蓁妤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大樓(下稱本案大樓)之住戶,告訴人林駿宏為本案大樓之管理員,緣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21時27分許欲返回本案大樓,然因告訴人前往如廁而未能立即為被告開門,被告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得出入之本案大樓1樓大廳,對告訴人公然反覆辱罵稱「幹你娘咧,你家裡死人是不是」、「等你等10分鐘,中風阿」、「幹你娘,中風阿,全家死人」、「中風,全家死人,你試試看,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依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黃瑞成

                 書記官 鄭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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