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30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煥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682號、114年度偵字第772號、第5402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訴字第118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C05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台灣大哥大申請書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更正為本院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C05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一第181頁)」、「被告C05與暱稱『徐』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偵5402卷第259至29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偵5402卷第337至341頁)」外,餘均引用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將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供詐欺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堪認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5402卷第249頁)、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供稱:我沒有拿到報酬等語(見本院審訴卷一第181頁)。又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台灣大哥大申請書1張(門號:0000000000),為被告所有且係因本件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所為之本案犯行有關,自均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洗錢罪嫌等語。惟由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觀之,難認被告對於其所為係幫助他人於財產犯罪後製造金流斷點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有所預見,自不構成幫助犯洗錢罪。又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與前揭經本院諭知有罪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同案被告陳佳茹已由本院另行審結;同案被告歐重埕、蔡昕達、蔡承展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第一層人頭帳戶 第二層人頭帳戶 1 A02(提告) 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軟體)暱稱「彭馨玥」向告訴人A02佯稱可透過APP軟體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5日上午9時8分許 臨櫃匯款(南投縣○○鄉○○路000號國姓鄉農會) 30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7日下午2時38分許 臨櫃匯款(南投縣○里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 3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欣建材行) 2 A03 (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成德、中洋投資助理:賴靜怡」、「商宏、全啟投資客服:林秀嘉」、「錢仁甫」向告訴人A03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LIN云云 113年3月5日上午9時13分許 網路轉帳(合作金庫銀行) 3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5日上午9時15分許 網路轉帳(合作金庫銀行) 5萬元 113年3月5日上午9時19分許 網路轉帳(國泰世華銀行) 5萬元 113年3月5日上午9時22分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5萬元 113年3月5日上午9時37分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2萬元 3 A04(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蕭曉晨」向告訴人A04佯稱可透過富成投資(www.tddeqt.top/aaqq/)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7日上午11時55分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欣建材行) 113年3月7日上午11時56分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10萬元 4 A05 (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富成客服人員」向告訴人A05佯稱可透過富成投資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7日中午12時11分許 臨櫃匯款(嘉義縣○○鄉○○○路0號民雄頭橋郵局) 3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欣建材行) 113年3月27日上午9時54分許 32萬元 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A06(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劉曉曉」向告訴人A06佯稱可下載「全啟投資」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7日下午2時28分許 臨櫃匯款(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3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欣建材行) 6 A07(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陳梓涵」向告訴人A07佯稱可下載「CCINV」APP後透過加入「全啟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7日下午4時38分許 網路轉帳(玉山銀行) 1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A08(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劉思婷」向告訴人A08佯稱可下載「CCINV」APP後透過加入「全啟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7日晚間8時3分許 網路轉帳(聯邦銀行) 5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A09(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陳佳琳」向告訴人A09佯稱可下載「CCINV」APP後透過加入「全啟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8日上午8時40分許 網路轉帳(兆豐銀行) 5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A10(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蕭曉晨」向告訴人A10佯稱可透過遠宏投資網站(app.bnsilici.com/web .html)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8日下午2時56分許 臨櫃匯款(南投縣○里鎮○○路00號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4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A11(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張雅雯」向告訴人A11佯稱可透過APP軟體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8日上午10時3分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A12(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周芷晴」向告訴人A12佯稱可透過APP軟體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8日上午11時9分許 臨櫃匯款(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台中分行) 3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A13(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蔡恩琪」向告訴人A13佯稱可下載「HYTZ」APP後加入「宏亞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10分許 網路轉帳(兆豐銀行) 10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A14(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蔡恩琪」向告訴人A14佯稱可下載「HYTZ」APP後加入「宏亞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10分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5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12分 5萬元 14 A15(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蔡欣怡」向告訴人A15佯稱可下載「HYTZ」APP後加入「宏亞投資」、「富橋投資」、「大成發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42分許 網路轉帳(玉山銀行) 5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47分許 網路轉帳(永豐銀行) 5萬元 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41分許 5萬元 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43分許 網路轉帳(國泰世 華銀行) 5萬元 15 A16(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蔡依依」向告訴人A16佯稱可透過宏亞投資(app.wirvqi.top/wirvqi、app.kcejar.top/kcejar)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3分許 網路轉帳(郵局銀行) 5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A17(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莊晏婷」向告訴人A17佯稱可透過APP軟體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9分許 網路轉帳(台北富邦銀行) 10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B1(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富成投資 李美樂」向告訴人B1佯稱可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0日上午8時52分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10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B02(提告) 以廣告散布LINE軟體投資群組訊息,向告訴人B02佯稱可透過宏亞投資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0日上午9時56分許 網路轉帳(合作金庫銀行) 5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B03(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蔡茜文」向告訴人B03佯稱可透過宏亞投資(app.wirvqi.top/wirvqi)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1日上午8時47分 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5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B04(不提告) 以LINE軟體群組「股旺金來-Q17胡雅婷」向被害人B04佯稱可透過宏成投資(www.gnmbii.top/aaqq)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5日上午10時4分許 臨櫃匯款(臺中市○○區○○○道○段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行) 20萬元 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B05(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陳詩婷」向告訴人B05佯稱可透過富成投資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5日中午12時54分許 臨櫃匯款(臺南市○○區○○路000號至362號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營分行) 30萬元 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B07(提告) 以LINE軟暱稱「蔡筱晴」向告訴人B07佯稱可透過富成投資(www.jggwbv.top/aaqq)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5日中午12時13分許 臨櫃匯款(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行) 9萬9900元 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12分許 臨櫃匯款(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臺北華江橋郵局) 12萬元 23 B06(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陳巧均」向告訴人B06佯稱可透過富成投資(app.uszeif.top/uszeif/)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6日上午8時40分許 網路轉帳(台北富邦銀行)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9日上午9時15分許 10萬元 24 B08(提告) 以LINE軟體群組「華聯股行」向告訴人B08佯稱可透過宏亞投資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21分許 網路轉帳(郵局銀行)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24分許 5萬元 25 B09(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卓依涵」向告訴人B09佯稱可透過網站(www.tddeqt.top/aaqq/)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31分許 臨櫃匯款(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歸仁郵局) 10萬元 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57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C1(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蔡可馨」向告訴人C1佯稱可透過宏亞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6日下午3時22分許 臨櫃匯款(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元大銀行大甲分行) 19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14分許 無摺存款 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C02(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李美樂」向告訴人C02佯稱加入「富成投資」LINE軟體群組,並自網站(www.bbasab.top/aaqq/)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8分許 臨櫃匯款(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前金分行)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C03(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胡雅婷」向告訴人C03佯稱加入「富成投資」LINE軟體群組,並自網站(www.hxnzsu.top/aaqq/)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6日下午1時17分許 由C03女兒臨櫃匯款(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復興分行) 200萬元 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13分許 臨櫃匯款(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 149萬9800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682號
114年度偵字第772號
114年度偵字第5402號
被 告 歐重埕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00號之2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昕達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00號之25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承展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鎮○○○0號之1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C05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佳茹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重埕、蔡承展、蔡昕達、陳佳茹於民國113年間,加入廖
峻毅(另發布通緝)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蕭榮宏」
之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
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歐重埕、蔡承展、蔡
昕達擔任提款車手,廖峻毅指揮車手提款;陳佳茹擔任人頭
帳戶提供者,於113年1月2日至嘉義市政府申請永欣建材行
,並於113年1月17日至第一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
0號),申辦帳號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陳佳
茹旋將上開帳戶之存摺及永欣建材行大小章交給「蕭榮宏」
。
二、C05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
底,在臺北市大安區通化街附近某7-ELEVEN,將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SIM卡,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Pet
er」之人。
三、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SIM卡後,即與廖峻毅、歐重
埕、蔡承展、蔡昕達、陳佳茹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13年3月
5日至同年月28日止,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
所示第一層、第二層人頭帳戶,旋以如附表一所示詐術,致
如附表一所示A02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
間、地點,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第一層人
頭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C05提供之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連接網際網路,操作第一層帳戶
之網路銀行,將詐得款項分批轉匯至第二層人頭帳戶內,並
通知廖峻毅分別指示歐重埕、蔡承展、蔡昕達於如附表二所
示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存摺、印章,臨櫃
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其中附表二編號1提領永欣建材行
第一銀行帳戶部分,陳佳茹於113年3月7日14時許,致電第
一銀行興嘉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向行員謊稱其人
在外縣市,將委由其員工即歐重埕前往提款。嗣歐重埕旋將
自己、蔡承展或蔡昕達提領之贓款轉交與廖峻毅,再層轉至
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
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四、案經A02、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
、A12、A13、A14、A15、A16、A17、B1、B02、B03、B05、B
07、B06、B08、B09、C1、C02、C03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歐重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歐重埕坦承透過飛機軟體暱稱「金剛」之同案被告廖峻毅所提供手機聯繫,以提款金額0.5%計算報酬之方式,配合同案被告廖峻毅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持另案被告廖峻毅交付之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金鑫旺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永欣建材行)之存摺、印章,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後,再將上開帳戶存摺、印章及取得款項交與同案被告廖峻毅之事實。 2 被告蔡承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蔡承展坦承透過飛機軟體與被告歐重埕聯繫,以提款金額5%計算報酬之方式,配合被告歐重埕指示,先至嘉義縣水上鄉某田園邊向被告歐重埕拿取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德旺企業社)存摺、印章,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所之示款項後,再將上開帳戶存摺、印章及取得款項交與被告歐重埕之事實。 3 被告蔡昕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蔡昕達坦承透過飛機軟體與被告歐重埕聯繫,約定以日領新臺幣(下同)1萬至2萬元不等之代價,配合被告歐重埕指示,由被告歐重埕駕搭載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地點,持被告歐重埕交付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款項,並上開存摺、印章及取得款項交還與被告歐重埕之事實。 4 被告陳佳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陳佳茹坦承按「蕭榮宏」指示申辦永欣建材行並設立第一銀行帳戶,且約定每筆提款可賺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報酬。 5 被告C05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C05坦承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Peter」之人。 6 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A02等27人及被害人B04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均遭被告歐重埕、蔡承展、蔡昕達所屬詐欺組織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內之事實。 7 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政霖)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佐證本案詐欺組織所屬成員詐得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A02等27人及被害人B04匯入如附表一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內款項後,旋將詐得款項整合轉入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層人頭帳戶內之事實。 8 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彥均)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9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簡志宏)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閔還鄉)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1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濰彤)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2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3 被告歐重埕與飛機軟體暱稱「金剛」往來之對話紀錄 查扣被告歐重埕如附表三編號1之手機內,內有另案被告廖峻毅指示被告歐重埕及飛機軟體暱稱「稍」,持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永欣建材行)之存摺、印章,提領詐騙被害人之款項之對話紀錄,佐證被告歐重埕與另案被告廖峻毅及本案詐欺組織所屬成員間,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 14 台中銀行民雄分行113年3月5日下午2時17分許、同年月7日下午3時23許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台中銀行219萬元、127萬元取款憑條 佐證被告歐重埕持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臨櫃提領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而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洗錢行為之事實。 15 第一銀行興嘉分行113年3月7日下午3時23分許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第一銀行160萬元取款憑條 16 台中銀行虎尾分行113年3月18日下午2時58分許、同年月19日下午1時56分許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台中銀行94萬元、98萬元取款憑條 佐證被告蔡承展持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臨櫃提領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而為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洗錢行為之事實。 17 台中銀行永康分行113年3月20日下午3時31分許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台中銀行144萬元取款憑條 18 台中銀行麥寮分行113年3月25日下午2時34分許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台中銀行230萬元取款憑條 19 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行113年3月26日下午2時57分許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合作金庫銀行200萬元取款憑條 20 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113年3月28日之170萬元提領紀錄 21 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113年3月27日中午12時38分許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台中銀行150萬元之取款憑條 佐證被告蔡昕達持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臨櫃提領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而為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洗錢行為之事實。 22 合作金庫銀行員新分行113年3月27日下午3時30分許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合作金庫銀行200萬元取款憑條
二、被告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
113年8月2日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原第
14條第1項)後段就未達1億元洗錢行為之刑責由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是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
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
三、核被告歐重埕、蔡承展、蔡昕達、陳佳茹等4人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C05所為,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
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
歐重埕、蔡承展、蔡昕達、陳佳茹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
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
告歐重埕、蔡承展、蔡昕達、陳佳茹等4人加入本案詐欺集
團並分工為首次犯行,應屬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之想像競合犯;其餘犯
行則屬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
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第一層人頭帳戶 第二層人頭帳戶 1 A02(提告) 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軟體)暱稱「彭馨玥」向告訴人A02佯稱可透過APP軟體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5日上午9時8分許 臨櫃匯款(南投縣○○鄉○○路000號國姓鄉農會) 30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7日下午2時38分許 臨櫃匯款(南投縣○里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 3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欣建材行) 2 A03 (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成德、中洋投資助理:賴靜怡」、「商宏、全啟投資客服:林秀嘉」、「錢仁甫」向告訴人A03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LIN云云 113年3月5日上午9時8分許 網路轉帳(合作金庫銀行) 3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5日上午9時8分許 網路轉帳(合作金庫銀行) 5萬元 113年3月5日上午9時8分許 網路轉帳(國泰世華銀行) 5萬元 113年3月5日上午9時13分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5萬元 113年3月5日上午9時15分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2萬元 3 A04(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蕭曉晨」向告訴人A04佯稱可透過富成投資(www.tddeqt.top/aaqq/)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7日上午11時55分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欣建材行) 113年3月7日上午11時56分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10萬元 4 A05 (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富成客服人員」向告訴人A05佯稱可透過富成投資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7日中午12時11分許 臨櫃匯款(嘉義縣○○鄉○○○路0號民雄頭橋郵局) 3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欣建材行) 113年3月27日上午9時56分許 32萬元 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A06(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劉曉曉」向告訴人A06佯稱可下載「全啟投資」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7日下午2時28分許 臨櫃匯款(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3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欣建材行) 6 A07(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陳梓涵」向告訴人A07佯稱可下載「CCINV」APP後透過加入「全啟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7日下午4時38分許 網路轉帳(玉山銀行) 1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A08(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劉思婷」向告訴人A08佯稱可下載「CCINV」APP後透過加入「全啟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7日晚間8時3分許 網路轉帳(聯邦銀行) 5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A09(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陳佳琳」向告訴人A09佯稱可下載「CCINV」APP後透過加入「全啟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8日上午8時40分許 網路轉帳(兆豐銀行) 5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A10(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蕭曉晨」向告訴人A10佯稱可透過遠宏投資網站(app.bnsilici.com/web .html)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8日上午8時58分許 臨櫃匯款(南投縣○里鎮○○路00號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4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A11(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張雅雯」向告訴人A11佯稱可透過APP軟體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8日上午10時3分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A12(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周芷晴」向告訴人A12佯稱可透過APP軟體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8日上午11時9分許 臨櫃匯款(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台中分行) 3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A13(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蔡恩琪」向告訴人A13佯稱可下載「HYTZ」APP後加入「宏亞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10分許 網路轉帳(兆豐銀行) 10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A14(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蔡恩琪」向告訴人A14佯稱可下載「HYTZ」APP後加入「宏亞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10分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5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12分 5萬元 14 A15(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蔡欣怡」向告訴人A15佯稱可下載「HYTZ」APP後加入「宏亞投資」、「富橋投資」、「大成發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42分許 網路轉帳(玉山銀行) 5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47分許 網路轉帳(永豐銀行) 5萬元 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41分許 5萬元 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43分許 網路轉帳(國泰世 華銀行) 5萬元 15 A16(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蔡依依」向告訴人A16佯稱可透過宏亞投資(app.wirvqi.top/wirvqi、app.kcejar.top/kcejar)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3分許 網路轉帳(郵局銀行) 5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A17(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莊晏婷」向告訴人A17佯稱可透過APP軟體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9分許 網路轉帳(台北富邦銀行) 10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B1(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富成投資 李美樂」向告訴人B1佯稱可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0日上午8時52分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10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B02(提告) 以廣告散布LINE軟體投資群組訊息,向告訴人B02佯稱可透過宏亞投資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0日上午9時56分許 網路轉帳(合作金庫銀行) 5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B03(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蔡茜文」向告訴人B03佯稱可透過宏亞投資(app.wirvqi.top/wirvqi)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1日上午8時47分 許 網路轉帳(中國信託銀行) 5萬元 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B04(不提告) 以LINE軟體群組「股旺金來-Q17胡雅婷」向被害人B04佯稱可透過宏成投資(www.gnmbii.top/aaqq)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5日上午10時4分許 臨櫃匯款(臺中市○○區○○○道○段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行) 20萬元 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B05(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陳詩婷」向告訴人B05佯稱可透過富成投資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5日中午12時54分許 臨櫃匯款(臺南市○○區○○路000號至362號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營分行) 30萬元 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B07(提告) 以LINE軟暱稱「蔡筱晴」向告訴人B07佯稱可透過富成投資(www.jggwbv.top/aaqq)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5日上午9時12分許 臨櫃匯款(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行) 9萬9500元 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12分許 臨櫃匯款(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臺北華江橋郵局) 12萬元 23 B06(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陳巧均」向告訴人B06佯稱可透過富成投資(app.uszeif.top/uszeif/)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6日上午8時40分許 網路轉帳(台北富邦銀行)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9日上午9時15分許 10萬元 24 B08(提告) 以LINE軟體群組「華聯股行」向告訴人B08佯稱可透過宏亞投資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21分許 網路轉帳(郵局銀行)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24分許 5萬元 25 B09(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卓依涵」向告訴人B09佯稱可透過網站(www.tddeqt.top/aaqq/)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31分許 臨櫃匯款(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歸仁郵局) 10萬元 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57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C1(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蔡可馨」向告訴人C1佯稱可透過宏亞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6日下午3時22分許 臨櫃匯款(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元大銀行大甲分行) 19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41分許 無摺存款 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C02(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李美樂」向告訴人C02佯稱加入「富成投資」LINE軟體群組,並自網站(www.bbasab.top/aaqq/)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8分許 臨櫃匯款(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前金分行)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C03(提告) 以LINE軟體暱稱「胡雅婷」向告訴人C03佯稱加入「富成投資」LINE軟體群組,並自網站(www.hxnzsu.top/aaqq/)下載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3月26日下午2時45分許 由C03女兒臨櫃匯款(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復興分行) 200萬元 高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13分許 臨櫃匯款(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 149萬9800元
附表二:
編號 提款車手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被害人 參與詐欺左列被害人犯行之被告 1 歐重埕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5日 下午2時17分許 臨櫃提款(嘉義縣○○鄉○○村○○路0段00號1、2樓台中銀行民雄分行) 219萬元 A02、A03 歐重埕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欣建材行) 113年3月7日下午3時23分許 臨櫃提款(嘉義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160萬元 A02、A04、A05、A06 歐重埕、陳佳茹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8日 中午12時59分許 臨櫃提款(嘉義縣○○鄉○○村○○路0段00號1、2樓台中銀行民雄分行) 127萬元 A07、A08、A09、A10、A11、A12 歐重埕 2 蔡承展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18日下午2時58分許 臨櫃提款(雲林縣○○鎮○○路0段0000○0000號台中銀行虎尾分行) 94萬元 A13、A14、A15 歐重埕、蔡承展 113年3月19日下午1時56分許 98萬元 A15、A16、A17 歐重埕、蔡承展 113年3月20日下午3時31分許 臨櫃提款(臺南市○○區○○路000號台中銀行永康分行) 144萬元 B1、B02 歐重埕、蔡承展 113年3月21日下午1時47分許 臨櫃提款(雲林縣○○鄉○○路000號台中銀行麥寮分行) 100萬元 B03、B04、B05 歐重埕、蔡承展 113年3月25日下午2時34分許 230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6日下午2時57分許 臨櫃提款(嘉義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行) 200萬元 B07、B06、 B08、B09 歐重埕、蔡承展 113年3月28日中午12時43分許 臨櫃提款(雲林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 170萬元 B09 歐重埕、蔡承展 3 蔡昕達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7日中午12時38分許 臨櫃提款(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 150萬元 A05、C1 歐重埕、蔡昕達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7日下午3時30分許 臨櫃提款(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新分行) 200萬元 C1、C02、 C03 歐重埕、蔡昕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