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6號
- 原告
- 盧敍偉
- 被告
- 羅心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7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盧敍偉對被告羅心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原告並非本件被告經起訴所涉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