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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0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洪英花宋恩同謝欣宓

原告
江孟庭
被告
呂亭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44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亭儀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江孟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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