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上德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B
- 法定代理人 程彰
- 訴訟代理人 劉向馗律師
- 陳怡婷律師
- 被 告 田廣遠
- 張雅玲
- 比漾企業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陳慧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858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已詳述被告田廣遠、張雅玲明知比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比漾公司)並未提供上德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德公司)任何承攬工作及勞務,竟與被告陳慧倫合謀,以被告比漾公司名義開具虛偽不實之報價單及統一發票,欺矇上德公司請款,致上德公司受有損害,是對比漾公司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