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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270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洪英花賴鵬年謝欣宓

原告
邱意玲
被告
胡正明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190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林霆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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