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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33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呂政燁卓育璇黃瑞成

原告
陳杰村
被告
蘇永毅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248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48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黃瑞成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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