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志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志興與告訴人余志勇係兄弟關係,告訴人係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含1樓及2樓)所有權人,被告平日居住於余志勇所有之上址房屋2樓,其明知告訴人已明確禁止其出入上址1樓房屋,並曾提出遷讓房屋之訴,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判決,被告應遷出上址1樓房屋後,告訴人於113年7月16日以前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被告遷出上址1樓房屋。詎被告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113年12月27日上午7時30分許,未經告訴人之同意,無故侵入上址1樓,並驅趕正於上址房屋1樓祭祖之其兄嫂羅秀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物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物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乙情,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易字卷第65、7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