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KELVIN PUA KIAN MING(中文姓名:潘建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KELVIN PUA KIAN MING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各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確定,且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4年10月15日)之前所為,又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等件在卷可稽,依法自有管轄權,從而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核無不合。
㈡爰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意見(見本院卷第21頁)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ELVIN PUA KIAN MING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