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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15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秀慧

聲請人
即被告
蘇武季春
指定辯護人
黃鈺淳扶助律師
住○○市○○區○○街000巷00號(指 定送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武季春就本案犯行自始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參酌本件被告所涉犯行,僅涉及被害人1名、詐騙金額為15萬元,其犯罪情節與其他共同被告相較,明顯輕微較多;又被告案發時為粗工,有正當穩定工作,因一時經濟困難,誤入歧途而從事收水工作,被告已深感懊悔,經此番偵審教訓,絕對不敢再犯;且被告無詐欺前科,與其他共犯亦無何交情往來,無另起爐灶從事詐欺犯行之疑慮,如能令被告先具保出所,被告定當安分守己,別無再犯之虞,羈押之原因已不存在。倘鈞院認羈押之原因仍存,請參酌目前審判進度已言詞辯論終結,案情狀況明瞭,並無羈押之必要性,請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定期至派出所報到或是電子監控等方式替代羈押處分,被告一時行差踏錯,已有面對司法之決心,具保後會返回家中同住,有家中親情牽絆,實無棄保潛逃之動機,希望能先交保在外工作,安頓自身及家庭,爰請求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或諭知其他替代性處分等語。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99年度台抗字第96號、第12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15年6月8日起羈押3月在案,先予敘明。

㈡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其所涉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行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內各項事證可佐,足認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另依被告於警詢中所陳,除本案外其尚有數次收水行為,核與其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內容相符,被告並自陳其係於114年12月左右,在桃園市中壢區凱悅KTV喝酒認識「阿偉」,因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知悉依指示收取款項即可獲得報酬而涉犯本案犯行,係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共犯取得聯繫等語,可認被告於相同經濟處境及資訊暢通管道之情況下,容有為獲取報酬鋌而走險實行不法侵害財產法益行為之傾向,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被告案發時為粗工,有正當穩定工作,因一時經濟困難,誤入歧途而從事收水工作,被告已深感懊悔,經此番偵審教訓,絕對不敢再犯,且與其他共犯亦無何交情往來,並無再犯之虞,然迄未提出任何事證佐證其外在經濟條件已有明顯改善,且現今通訊軟體具便捷、迅速、私密,無遠弗屆等特性,被告如在外即有與該等共犯、證人聯繫,隨時可能又為詐欺犯行,是以,被告實仍有因額外財物需求而再度實行是類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高度可能,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另參酌被告本案行為模式係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車手,依其分工角色對於共犯取財目標之成敗具關鍵性,且實務上透過此種收水方式詐得之財物數額往往非低,對於社會治安之影響及法益破壞程度非輕,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認本件對被告予以羈押,應屬適當、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而有羈押必要性。

㈢是聲請人及辯護人上開所稱各情,難以此即認其已無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考量聲請人所涉罪名及情節對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為保全上訴審程序之進行及確保國家刑罰權之落實,認本案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替代,依本案卷內所存事證,也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上述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張佑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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