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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志煌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歐政融
受刑人
洪金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政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歐政融前因受刑人即被告洪金耀詐欺案件,出具現金保證新臺幣(下同)1萬元。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三、查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8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拘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無另案在監、在押紀錄,具保人按戶籍地及居所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通知函與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存卷可查,據此可見受刑人顯已逃匿。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應沒入。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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