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允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允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2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6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83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830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